常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
发布时间:2020/9/23 7:10:09 作者: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:4321次
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,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、全省教育大会精神,扎实推进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,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,增强教师的责任感、使命感、荣誉感,规范职业行为,明确师德底线,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,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(2018年修订)》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我市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。
第一条 在教育教学、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,造成不良后果。
第二条 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第三条 通过课堂、保教活动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
第四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或敷衍教学,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;违反工作纪律,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、旷课等情况;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、消极怠工,或空岗、未经批准找人替班;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。
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、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、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或幼儿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。
第六条 歧视、侮辱、虐待、伤害学生或幼儿,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幼儿。
第七条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有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第八条 在命题、考试和招生中,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,造成不良社会后果。
第九条 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送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,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第十条 不遵守学术规范,抄袭、剽窃、篡改、侵吞他人研究成果。
第十一条 索要、收受学生、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、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;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、教辅材料、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第十二条 组织、参与有偿补课,推荐、诱导学生或幼儿参加有偿补课;举办或变相举办校外培训机构,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或担任职务,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、提供信息。
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或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、竞赛等活动,或泄露学生、幼儿与家长的信息。
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采用集中授课训练等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,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